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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再出招 保障金未缴工程不许开工

日期:2006-01-19来源:【字体:

江西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再出招 保障金未缴工程不许开工

  本报讯(特约记者 王纪洪)今后,凡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后,建设单位和中标建筑企业开工前15日内要从本单位银行基本账户中划出工资保障金足额存入指定的专用账户。这是江西省建设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日前联合提出在建设领域建立工资保障金制度中作出的具体规定。
  据介绍,工资保障金是指建设单位(业主)和建设企业缴纳并存入专户,且在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而引发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时,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款项。该省规定,凡在本省行政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业主)和建筑企业,均须遵守工资保障金制度。工资保障金按建设项目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指定银行设立工资保障金专户,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该省的《实施意见》明确,工程中标价(合同价)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业主)和建筑企业分别按中标价的1.5%缴纳;1000万元以上的,按1%缴纳。如果出现建筑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分包后各专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拖欠或克扣工资、其他依法应支付而未支付工资等情况之一,有关部门将从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划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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